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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泄露鞍凌重组内幕消息,鞍钢集团总工程师被罚50万元!

发布时间:2023-12-27
023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林大庆泄露内幕信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山西监管局对林大庆内幕交易凌钢股份”“凌钢转债”(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林大庆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详情如下:

当事人:林大庆,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大庆内幕交易“凌钢股份”“凌钢转债”(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林大庆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大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为提升行业竞争力,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一直致力于区域内钢铁企业重组。2021年1月20日,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带队赴朝阳市,就鞍钢集团重组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事项与朝阳市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
2021年3月18日,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大庆列席鞍钢集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凌钢,戴去见了朝阳书记,凌钢董事长对重组不持异议。”
2021年9月23日,就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副总经理王某栋、战略部总经理王某等进行讨论和部署。
2021年9月25日,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带队拜访朝阳市委,沟通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相关事宜。朝阳市委表示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支持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
2021年12月,就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并配合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国资委)起草关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相关报告。
2022年2月11日,辽宁省国资委向辽宁省政府报送《关于鞍钢集团市场化重组凌钢集团论证分析情况报告》。
2022年2月12日,辽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支持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批示,并向鞍钢集团进行传达。
2022年2月16日,围绕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召开会议,对收购原则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省里支持重组凌钢集团,将在2月17日组织开会研究,同时,会议以开会日期确定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为216项目。
2022年2月17日,辽宁省副省长在朝阳市主持召开会议,辽宁省国资委、朝阳市政府、鞍钢集团、凌钢集团等单位参会,与会单位均表示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积极推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工作。
2022年2月21日,凌钢集团召开会议通报省委省政府关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宜的工作部署,并强调保密工作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
2022年4月5日,鞍钢集团形成《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初步方案》,提出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初步方案,即朝阳市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56%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完成后,鞍钢集团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朝阳市持有凌钢集团不低于34%股权。
2022年4月27日,鞍钢集团召开2022年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启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216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报告,确定朝阳市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同时,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严守保密纪律,增强敏感意识,不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否则将涉嫌内幕交易。林大庆列席本次会议。
2022年6月22日,凌钢集团向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份)出具《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战略重组事项的函》称,凌钢集团于2022年6月22日接到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战略重组事项的通知》,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可能导致凌钢集团控制权发生变更。
2022年6月23日,凌钢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战略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2-029)称,凌钢股份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凌钢集团通知,获悉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事项,可能导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朝阳市拟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可能变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3月18日,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大庆于不晚于2021年3月18日实际知悉鞍钢集团拟重组凌钢集团,可能变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林大庆泄露内幕信息

林大庆与张宁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婚姻登记,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2月底、3月初,林大庆将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信息告知张宁。张宁系鞍山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退休职工,不属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项目成员,未实际参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项目具体工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大庆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大庆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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